豫能控股(00189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各项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有权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等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资源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保障。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深交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十三条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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