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纸业(002078):太阳纸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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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56: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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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太阳纸业: 太阳纸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第三条 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于2006年
1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189,606股,于2013年4月18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8,095,238股,于2015年3月27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万股,于2006年11月16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即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
|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如未发生《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
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
应支付其相当于其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税
前薪酬总额的三倍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监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如未发生《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可以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
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应支付其相当于其
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三倍
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 | | | | | | | | | | | |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
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
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总经济师等。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经济师等。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提
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为股东提供优厚回报。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提
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为股东提供优厚回报。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 | | | |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
情况为:…… |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
情况为:……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94,535,119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1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94,535,119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1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 | |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的该项规
定。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 | | | |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 | | | | | | | | | |
|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 | | |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 | | | |
|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 | | |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
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
|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 | |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超过3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十六)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的事
项;
(十八)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的
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
的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
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非主营业务
投资指跟主业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
资、风险投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形式)
(二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3,
0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
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5%且累计绝对值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
易。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的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的
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资
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非主营业务投
资指跟主业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
式)
(十九)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3,
0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
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5%且累计绝对值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
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
在审议本条第(三)款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
在审议本条第(六)款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 | | | |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 | |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
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依据本章程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
定,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按照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确认方式由召集
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地
点。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式通
知。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 | |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 |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 | | | |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
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
时,……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关
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
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 | |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 | | | |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 | |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 | |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 | |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 | | | | | | | |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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