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纸业(002078):太阳纸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56:53 中财网

原标题:太阳纸业:太阳纸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前本次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于2006年 1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189,606股,于2013年4月18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8,095,238股,于2015年3月27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00万股,于2006年11月16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即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如未发生《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 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 应支付其相当于其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税 前薪酬总额的三倍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监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如未发生《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可以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 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应支付其相当于其 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三倍 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 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 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总经济师等。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经济师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提 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为股东提供优厚回报。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提 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为股东提供优厚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 情况为:……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 情况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94,535,119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1元。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94,535,119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的该项规 定。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 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超过3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十六)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的事 项; (十八)审议批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的 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 的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 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非主营业务 投资指跟主业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 资、风险投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形式) (二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3, 0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 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5%且累计绝对值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 易。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的 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的 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资 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非主营业务投 资指跟主业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 式) (十九)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3, 0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 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5%且累计绝对值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 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 在审议本条第(三)款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 在审议本条第(六)款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 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依据本章程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 定,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按照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确认方式由召集 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地 点。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式通 知。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 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 时,……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关 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 时,……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