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300118):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 (1)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约定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年度交易限额。 第十一条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财务部总监是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审核和督导,包括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的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金额超过此范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经授权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公司董事长授权财务总监组织建立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行使远期结售汇、期权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财务总监、资金管理部总监及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期权业务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期权业务交易。 负责召开远期结售汇、期权业务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 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期权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操作流程。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交易员:制订远期结售汇、期权交易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资金管理部总监:负责对交易员报送的方案执行一级审批(权限额度2,000万美元)。 财务总监:负责对交易员报送的方案执行二级审批(权限额度5,000万美元)。 第十五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证券部:参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业务审核,对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如需要)。 2、资金管理部:具体经办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事项,负责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3、法务部:负责审核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系列相关文件,确保合同、协议等文件合法合规。 4、审计部: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全过程进行监督,不定期对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 5、销售部:根据销售订单情况,对外币收款金额及回款期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资金管理部,以确定远期售结汇或外汇期权交易的金额。 第十六条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资金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外汇收支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和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方案。 2、资金管理部交易员结合各银行报价综合考虑公司面临的外汇风险敞口,选择当前报价具有明显优势的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3、资金管理部总监复核交易银行根据交易方案填写的交易申请书,复核无误后,根据交易授权权限,经部门二级复核申请批准,批准通过后向银行发送指令成交。 4、资金管理部交易员应在交易成交后及时督促交易银行寄发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证实书,收到交易证实书后及时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并于每月月底与交易银行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台账进行对账。若出现异常,应及时联系交易银行相关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进行处理。 5、资金管理部交易员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进即将到期的交易业务,在到期日前按照资金支出审批权限进行资金支出逐级审批,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交易到期日,根据交割日银行水单复核实际到账信息,确保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台账一致,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保障资金安全。 6、资金管理部交易员应定期向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发生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盈亏情况。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在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过程中: (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只能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其交易规模; (2)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3)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4)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即可能导致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合计亏损金额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时,资金管理部应及时向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信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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