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300375):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 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书面提醒相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 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同时,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或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或子公司负责 人)、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 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 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10年。同时,董事会办公室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 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在相关公开文件、 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管理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二: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根据贵方要求报送的 事项涉及本公司内幕信息。您或贵单位依法应对该内幕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内幕交易行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为预防内幕交易行为对贵单位和/或个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不良影响,谨 此善意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上述内幕信 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暂时无法确定,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在上述期间内严格履行所知悉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并 请务必: 1.不得以个人证券账户或控制他人证券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披露或进一步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最 小知悉范围内;亦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从事任何交易或损害、参与损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3.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三)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您或贵单位以及知 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敬请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特此函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 和知情人范围。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 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 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 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 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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