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605116):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职责如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法务部报告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事前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确保买卖股票的时间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并由证券法务部按照相关规定报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九条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合并计算。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四)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五)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同比例变更。 第十条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性情形: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15日起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期间不得转让:1、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2、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3、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5、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6、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此期限内; 8、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得买入。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本公司股票时,应提前20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由证券法务部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后方可减持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入本公司股票时,应事前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确保买卖股票的时间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并及时通知证券法务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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