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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600551):时代出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16:15:34 中财网
原标题:时代出版:时代出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时代出版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
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
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同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该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事宜;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信息披露工作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的日常工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整理、归
档和保存;
(二)监督公司其他部门对外披露的信息;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四)负责牵头组织并参与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
(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
东会会议,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的有关
报告和文件;
(六)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
规定;
(七)草拟公司治理结构所需的相关制度及流程;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九)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及
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十)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根据董事会的安排跟进
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十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来访投资
者,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
信息的备查文件;
(十二)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报备;
(十三)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
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保
证公司证券投资部及公司董事会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
作。

第三十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根据《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证券投资部在接到重
大信息报告后,应当结合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
系、核实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
司对不同投资者间的信息披露坚持公平原则,保证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保证与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顺畅。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
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
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
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
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六条证券投资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投
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
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证券投资部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
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
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证券投资部
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
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二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
http://www.sse.com.cn。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
保证不同的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对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特别是应披
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实行保密,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和
责任。

前款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
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
关注和引导,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八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
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可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
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
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
印件、电子文件等,交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
编制目录并保管。

第五十一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
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
人收集保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
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
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
年。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扣
减薪酬、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
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必要
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
处罚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
实施。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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