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因此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条目众多,本次修订中,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原内容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
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为: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
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
| |
| |
|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
| |
| |
| |
|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
| |
| |
|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董事会、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
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交易(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中采
购原材料、销售产品、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
保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a.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
权数量,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4.4.5条、第4.4.8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
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c.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d.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e.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f.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g.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h.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i.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j.签订许可协议;
k.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l.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a.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b.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c.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
营业务活动。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八)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
定。
公司不得为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本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
款第6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
|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款第1项到
第4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追究
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
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或者第5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
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免
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
|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
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5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
| |
| |
| |
| |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
股比例。 |
| |
| |
| |
|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
| |
|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会的身份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
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负责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 |
| |
| |
| |
| |
| |
|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单位印章。 |
| |
| |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 |
| |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
| |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
| |
| |
| |
| |
| |
| |
| |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
| |
|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
量,但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4.4.5条、
第4.4.8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
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
| |
| |
| |
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
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
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
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 |
| |
| |
| |
| |
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
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 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
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
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在股东会召
开前,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
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
决议为终局决定。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
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
| |
| |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下列各方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一) 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 监事会协商提名监事候选人;
(三)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人或监事候选人。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公司在发出关于选
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
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
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 | 第八十五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下列各方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
人;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公司在发出关于选
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
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
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选举的董
事为2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采用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1、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
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
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2、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
应选人数;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
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
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3、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
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
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半数;
4、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
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
出的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
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
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
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5、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
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
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6、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
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分开投票。 |
| |
|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 |
|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该股东会结
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 |
| |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自公
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
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 |
| |
| |
| |
| |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即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年内,或者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
| |
| |
| |
| |
有关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所
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即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
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 |
|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如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包含1名公司职工代表。 |
| |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
| |
| |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交易,达到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方可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交易事项根据
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的,在董事会作
出决议后并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公司董事会的具体审议权限如下(公司发生的
相关交易事项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标准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
| |
| |
| |
| |
| |
| |
| |
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
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在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
借款等事项时,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超过上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
定。
(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
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
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批准。
(五)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和公司对 |
| |
| |
| |
| |
| |
| |
| |
| 外担保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
资产进行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设置资产抵押
或对外担保权限不得超过本章程和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专人送出、邮件、电话等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如遇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传
真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
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会议召开前两
日(不包括会议当日)发出通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需提前24
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 |
| |
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
采取投票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 |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
|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除
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
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
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
|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包括:
(一)组织开展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
目标、发展方针的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组织开展公司经营战略问题的研究,就
发展战略、产品战略、市场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技术与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
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
| 出建议;
(五)对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提出的投资
项目进行初审,并批准立项,并于项目可行性
研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研究;
(六)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并就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
总经理的职权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向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外出时经授权行使
经理的全部或部分职权。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即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
定增长股利。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
整:
...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
整:
...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送达方
式。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
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 知,以专人送达书面文件送出、邮件(包括电
子邮件)、公告或传真方式进行。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 删除 |
|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纸质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
邮件发出第二天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出
的,以发件人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的,收件方收到传真后将送达回证以传真方式
送回公司,公司收到传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其他法定披
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s://www.szse.cn)等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其他法定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在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六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媒体
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其他法定披
露媒体上公告。 |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
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其他法定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
息的媒体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
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其他法定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 |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经理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
| |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
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 |
| |
| |
| |
| |
| |
| |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
主营业务活动。
(五)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
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四)项第1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过半”、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达到”“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少于”不含
本数。 |
新增 | 第二百〇八条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