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鳌科技(300551):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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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16:35:5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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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古鳌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第五条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分配形式和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二)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具体情形: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c、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变更
第八条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第十条公司通过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安排的,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确有必要根据相关规划确定的原则对利润分配事项作出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调整决策程序,并充分披露调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若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分红方案,或者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经过详细论证,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以及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二)本期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基本情况;现金分红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以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的,应当说明该种方式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
(三)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还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股东前三个月的持股变动情况、未来三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的承诺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二)方案披露前后三个月不存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的情形;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明确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影响,说明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以及方案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其不确定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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