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688056):《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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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3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4
.......................................................................................6第四章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9
第六章 信息披露.................................................................................................................10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10
第八章 附则.........................................................................................................................11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供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规范,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适用于公司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投资虽未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内部审计,提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协助公司完成既定目标。各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止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两人。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二)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三)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五)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原则;
(六)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素养,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的工作方针,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各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行使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文件、资料;(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内部审计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董事会;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议;
(八)对审计查处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征询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的意见及同意;(二)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必要时,实施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要求的特殊任务及项目;
(三)确保审计团队的人员充足且具备必要的审计知识、技能、经验,以完成本制度所要求的任务及使命;
(四)及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活动及咨询服务的结果;
(五)确保审计委员会了解内部审计实务的最新趋势和发展动向,建议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的业绩评价标准及结果;(六)对有重大嫌疑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七)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符合相关的内部审计准则及最佳业务模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审计委员会负有以下责任:(一)针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控制程序及风险管理流程,评价它们的充分性及有效性,并提交年度的评价报告;
(二)针对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控制流程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报告,并提出改善建议;(三)每季度报告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结果;
(四)与公司外部审计师进行协调,提供其他监控服务,如与安全、法律、道德规范及环境等有关的审计及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员职责:
(一)参与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
(二)执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协助外部审计师对公司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
(四)依据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审计意见的跟踪落实;
(五)负责有关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六)内部审计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公司和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主要审计:(一)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录完整,余额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合理,资产减值计提是否适当,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合理;(三)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核对,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利润是否准确等。

第二十六条 对各单位进行常规审计,包括:
(一)对财产物资的完整性和使用是否合理进行审计;
(二)对短、长期投资的收益,固定资产是否闲置,多余固定资产的调拨,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债权债务的清理,存货的多余、积压、滞销或报废等进行审计;(三)对公司销售、物流、采购、财务、市场、建设、人事等经济管理部门及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离任审计,主要是对重要经济岗位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离岗审计,如实评价其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将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反映出来,并使下任责任人能清楚的了解要管理的单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费用控制审计,主要审计:
(一)是否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
(二)是否严格按公司规定费用标准执行;
(三)费用开支是否遵循合理与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项目,制定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做好内部审计准备。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内部审计项目名称;
(二)内部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内部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内部审计人员组成;
(五)内部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两天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制作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报送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内部审计评价意见;
(五)根据有关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自接到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内容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审计部应当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内部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内部审计过程记录;
(四)内部审计过程中收集的旁证、笔录等有关资料;
(五)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审计部应有专人管理并存档。内部审计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及其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于出现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的,按规定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 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工作人员,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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