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马(30059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1:36:22 中财网
原标题:万里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3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4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5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
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6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7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8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
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9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
第10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1)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11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
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12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13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
直播。

第14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15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16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17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18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
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19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
导。

第20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
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
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21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22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23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24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
者发出通知。

第25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
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26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27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28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29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
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
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30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
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31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32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
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33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
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34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
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35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36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37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
答投资者咨询。

第38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39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40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41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42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43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
资本市场动态。

第44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45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46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47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48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49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
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
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
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货币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
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50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
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
(3)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
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前发布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
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51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52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
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
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
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
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
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53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54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5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56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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