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马(30059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1:36:24 中财网
原标题:万里马: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马”或“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万里马及其下属子公司。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全过程管理。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3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

第4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聘方式及程序
第5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
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6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资料报
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评审;
(3)公司有关部门将应聘文件以及初步评审意见形成提案报审计
委员会进行审议;
(4)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董
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
交股东会审议;
(5)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7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
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选聘文件的编制要求
第8条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

第9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10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有
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6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条 选聘文件中应包含具体的评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15%;
(2)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
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
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
序;
3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
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
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4)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
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5)公司在选聘文件中应设置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
评价项。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13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
报信息;
(4)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在提出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建议前,应当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
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第15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13条所述情形,致使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公司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陈述意见。

第16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17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及时
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
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中:
(1)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4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20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
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
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
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21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22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24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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