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马(30059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马”或“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万里马及其下属子公司。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全过程管理。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3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 第4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选聘方式及程序 第5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 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6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资料报 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评审; (3)公司有关部门将应聘文件以及初步评审意见形成提案报审计 委员会进行审议; (4)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董 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 交股东会审议; (5)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7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 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选聘文件的编制要求 第8条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 第9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10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有 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6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条 选聘文件中应包含具体的评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15%; (2)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 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 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 序; 3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 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 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4)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 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5)公司在选聘文件中应设置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 评价项。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13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 报信息; (4)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在提出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建议前,应当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 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第15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13条所述情形,致使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公司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陈述意见。 第16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17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及时 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 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中: (1)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4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20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 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 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 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21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22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24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