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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联科技(301606):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1:43:56 中财网
原标题:绿联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或人员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经营活动的效益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独立、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如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资产安全;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部审计工作,依法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工程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独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各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二)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三)审议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并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并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六)检查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并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七)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建立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开展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及合规审计等主要类型的审计工作。

财务审计:主要是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内控审计:主要是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执行结果进行审计,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实施情况的审计等。

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收入、成本费用、应收账款等项目进行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等;
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履行状况的检查以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包括价格审计、合同审计、质量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

信息系统审计:主要对信息系统计划、开发、实施和维护等方面进行审计;包括不限于数据与计算机程序的访问控制、数据处理作业、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程序、物理访问控制、业务持续计划与灾难恢复、数据库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输入、输出相关的活动进行审计。

合规审计:主要对组织(或特定部门、流程、项目)是否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以及内部政策进行的审计。

(三)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每年年终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参加或召开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并取得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资料、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文档、后台数据,并对其审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实地查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实地测试。

第十九条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单位(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一条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公司规章制度或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二)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会通过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四)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因审计力量不足可聘请公司内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或经公司同意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审计档案至少保存七年。

第六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审计项目组长为一级督导责任人,审计部负责人为二级督导责任人,督导人员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

第二十七条根据岗位分工和审计工作需要建立分级汇报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长、审计部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由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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