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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联科技(301606):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1:43:59 中财网
原标题:绿联科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和履行ESG职责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二章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委员之一。

第四条除董事长外的其他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提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战略与目标;
(六)组织或协调公司可持续发展及ESG事项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出相应建议;
(七)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事项相关报告与披露,并向董事会汇报;(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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