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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联科技(30160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1:44:00 中财网
原标题:绿联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二)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八)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应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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