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重科技(603135):国泰海通关于中重科技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重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中重科技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资金募集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82号文《关于同意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2,000,0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7,374,147.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94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实际募集资金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推进,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中重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重江苏”)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全部增资完成后,中重江苏的注册资本将由5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52,000万元人民币,仍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同时,公司董事会已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增资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中重江苏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分批缴付出资。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重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1年7月28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整 注册地址:淮安市金湖县金荷路333号 股东构成: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伺服控制机构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冶金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专用设备修理;通用零部件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液力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铸造机械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用设备修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元)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中重江苏增资,是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序推进。本次增资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本次增资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将与中重江苏、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亦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相关审议程序 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