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重科技(603135):中重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主要部门职责分工 审计部负责经授权实施各类审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该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相关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经主管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的建议; (八)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审计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出具后,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审计单位、个人有轻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被审计单位、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者后,被审计者必须执行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审计部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等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解释本管理制度,并有权制定实施细则。 (以下无正文)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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