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苏吴(60020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苏吴”或“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自 2023年 7月 25日起承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对*ST苏吴尚未使用完毕的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ST苏吴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地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84号)核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538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41,046,070股,发行对象为 6名,发行价格为 12.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13,896,796.4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519,544.24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2,377,252.1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5年 9月 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为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15年 9月 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325号)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金额为 49,614.83万元,募投项目剩余金额为 2,640.9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 2:募投项目“国家一类生物抗癌新药重组人血管内皮抑素注射液研发项目”变更为“抗肿瘤 1类新药 YS001的研发、西洛他唑等上市化学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利奈唑胺与沃诺拉赞的仿制”。(具体见公司于 2019年 8月 23日、2019年 9月 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注 3: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利奈唑胺与沃诺拉赞的仿制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已对“利奈唑胺与沃诺拉赞的仿制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具体见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7月 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同时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原料药二期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为扩建工业用房,二期为在厂房内建设多个生产车间。目前工业用房完成建设并取得不动产证。2023年 3月14~15日已召开专家评审会。2023年 4月 17日收到环评批复。根据环评批复,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项目技改,鉴于技改目前尚未完成,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质量,拟将本次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延期至 2026年 7月。 (三)保障募投项目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要求,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合理规划项目建设进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有效,积极协调公司内外部资源配置,推动募投项目如期完成。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综合考虑项目当前建设进度、募投项目建设质量等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 2025年 8月 2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原料药二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 2026年 7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及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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