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橙子(688291):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88291 证券简称:金橙子 公告编号:2025-042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1号),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666,7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87,097,559.0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0,884,420.3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06,213,138.68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2]210Z002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金橙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橙子”)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市场营销及技术支持网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授权管理层行使相关决策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子公司苏州金橙子与保荐机构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甲方1: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苏州金橙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5000000358341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市场营销及技术支持网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健、万能鑫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甲方第四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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