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凯科技(68835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2:16:18 中财网
原标题:键凯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已经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上述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证券事务部制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对信息披露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述所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业绩出现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上市规则》第6.2.3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节临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公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公告。临时公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4、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1、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十六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二条。

已经按照第三十二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三十八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二)要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本制度前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八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五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

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八)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发生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和董事:
1、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董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3、董事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证券事务部。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并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等。

3、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
1、证券事务部是处理信息披露的工作部门和对外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具体承办机构,主要面对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媒体。

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在未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事先沟通并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不应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本制度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2、证券事务部除负责法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之外,还应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内部媒体包括公司内部期刊、杂志、报纸及网站等。

涉及到各部门的财务信息、重大资产收购、资产转让、资产置换、重大合同、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宜时,须经董事会秘书事先对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同意,方可在公司内部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

3、公司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信息联络员是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汇集并与证券事务部就应披露或有可能披露的事宜及各部门的主要业务活动进行联络与协调。

证券事务部还须建立与分、子公司的定期联系制度,以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第七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股东来访接待机构,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任何人不能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1、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2、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规定,造成本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本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
1、公司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管理层应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部门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时常敦促其分管部门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3、公司管理层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4、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将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提供给本部门的信息联络员,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联络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事宜。反之,证券事务部也可以就相关信息是否引发披露义务及时反馈给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第八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协助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人及联络员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及披露所需的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人及联络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支持。

第八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人及联络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八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核、通报和披露流程如下:1、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草拟和编制,提请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的规定,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或联络员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经审核批准后披露。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控股、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属于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七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含以下内容:(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的流转,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证券事务部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1、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2、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3、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6、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的工作,在证券事务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九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事务部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券事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九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证券事务部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九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送交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证券事务部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九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五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传闻,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书面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九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事务部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一百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的沟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业务部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时,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公司信息披露口径的一致性。当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信息泄漏或选择性披露时,可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一百〇三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员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价格敏感信息时,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信息披露制度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本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员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开资料、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员。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即刻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一百〇六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应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则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一百〇九条 接受媒体采访或问询原则:
1、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一律提交相应发言人进行受访或解答;
2、涉及公司非重大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由相关部门进行受访或解答;3、对于难以判断的媒体采访及问询,可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处理。证券事务部是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沟通本制度项下信息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九章敏感信息排查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事务部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对外披露部门,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对归集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各部门和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管理人员、各部门中敏感事件的知情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敏感信息上报制度。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及管理人员为该事项第一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敏感信息报告联系人,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之情形时,或对已报告或披露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管理层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敏感信息的归集、管理,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敏感信息,子分公司报告义务人向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抄报证券事务部。各职能部门进行归集,分析并提出专业意见后,经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此后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各一份给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一百二十条 涉及公司对外商务谈判、投资及股权变更等事宜,双方必须在事情发生前签订《保密协议》,任何人不得在事情未公开披露前泄露该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证券事务部有权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十章保密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必须确保所有股价敏感资料在作出正式公布前一直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公司作出正式信息披露前,倘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依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做到诚信守法,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第十一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总经理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事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相关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如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法规、准则及《上市规则》与本制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按照新颁布的法规、准则及《上市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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