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发精机(00252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2:16:25 中财网
原标题:日发精机: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性、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经营活动合规性及效率效果等开展的一项独立、客观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并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专职审计人员数量应与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相匹配。内审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审部应保持组织独立性,不得由财务部负责人分管或与其合署办公。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具备风险识别与评估、问题发现与调查、沟通与协调等业务能力,并保持持续学习和培训以提升自我,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与道德,在审计工作中能保证独立性、客观性,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保障内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
(二)对本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根据监管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查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检查评估反舞弊机制与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接受董事会或管理层委托开展舞弊事项调查,协助各部门防范和遏制舞弊行为;受理舞弊投诉和举报线索,并对线索进行评估;依据舞弊线索和评估结果,独立或跨部门联合开展调查;根据查证的事实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等;(五)当公司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免职、离职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离任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等进行审查及评价;
(六)内部审计工作范围涵盖本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披露事务管理等;
(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内审部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电子文档、原始文件资料或复印件等;
(二)内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不受限制地查阅或调取与审计目标相关的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规划、制度流程、会议纪要、预决算资料、财务报表及凭证、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各类文件以及财务系统、业务系统、OA系统等数据记录,并有权对实物进行现场勘察、盘点等;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访谈等,被询问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视为阻挠审计工作;
(四)有权要求被审计方就审计事项提供情况说明、证明文件、口头或书面解释;
(五)有权对公司内部重大违纪违规、失职、渎职或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存在舞弊嫌疑的行为和人员开展独立调查,向董事会或管理层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管理层追缴被审计方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等处理建议,并督促整改;
(六)对需专业鉴证的事项,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聘请第三方机构;
(七)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对可能被篡改、销毁的关键证据,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内审部可采取对原始文件、实物资产等加贴封条、移交指定部门保管等临时控制措施,临时控制措施期限根据事件复杂程度确定;
(八)发现下述行为时,有权要求被审计方立即停止并纠正,同时报告董事会或管理层采取强制措施: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
(2)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3)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九)对阻挠和妨碍审计工作、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提供资料以及无合理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审计整改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内审部可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十)有权组织召集与审计相关的会议,并要求审计事项所涉人员参加;(十一)如有需要,有权参加或列席公司其他部门、各下属公司召开的有关运营、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及其他与经营管理、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会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为:
(一)内审部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制定次年《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项目、预算、资源分配及时间安排;
(二)内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工作,并根据董事会委派开展计划外项目;
(三)内审部可根据项目需要,从公司内抽调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共同开展审计项目。审计组成员若与被审计方存在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情形,应主动申报并申请回避。未回避且因此影响审计独立性、导致审计结论严重失实的,责任人应依据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四)审计组在进场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方送达《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除外,如涉嫌舞弊、紧急风险事项等),同步提供资料清单;(五)针对重大舞弊嫌疑或紧急风险事项,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书面批准后执行;
(六)审计组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各类相关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穿行测试等方法核实有疑问事项,获取相关审计证明材料,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七)审计组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八)审计组应在完成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方征求意见,如若审计报告涉及舞弊、重大违规等敏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被审计方需延期反馈的,应提交书面申请,但最长不可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方最终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回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九)被审计方应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整改计划表》,明确具体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及整改计划时间。审计组在后续跟踪整改进度,如有必要,应对有重大缺陷和高风险项目启动后续审计,验证整改措施有效性。被审单位未按期整改的,内审部可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移交及借阅应当遵守公司相关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章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内审部应当按监管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阅。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处罚条例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举报人员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整改方案的;
(八)其他内审部认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重要数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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