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旺科技(605377):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货、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与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根据公司财务需要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预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外汇套期保值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总监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财务部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二)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六)证券事务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在总经理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净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财务总监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抄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