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旺科技(605377):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以证券事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并由董秘任提名委员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管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管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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