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旺科技(605377):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战略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以证券事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并由董秘任战略委员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工作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和重大投资决策,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事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和相关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调查、分析和评估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事务部对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提出评估意见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草拟投资建议、交易结构设计方案、风险控制条款和股权管理方法,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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