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63,891,890股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0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8,751,350.50元(含税),转增股本92,778,378股,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由463,891,890股增加至556,670,268股,注册资本相应由463,891,890元增加至556,670,268元。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最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自行解除职位。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上述人员及公司指定的核心技术
人员等对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它限售承诺安排的,
应同时另行遵守该等安排。 |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
|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
|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单次关联交易
(公司接受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接受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及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单次关联交
易(公司接受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以及公司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接受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
务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以及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
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以及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提供财务资
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接受劳务、以及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包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人
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提供财务
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以及出售产品、商品、工程承
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
|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5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
公场所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办
公场所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 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六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应当有独立董事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立
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
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
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
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
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应当有独立董事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
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
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
决。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
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
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
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 |
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
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
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将
前述资料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
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
取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
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
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
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
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
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 | 第八十八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事先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将前
述资料公告。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
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
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
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
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
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
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
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 |
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
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
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
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 第九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
特别提示。 | 提示。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 第一百〇二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
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
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
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相近的业务。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任期
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
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
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设
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
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人。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对外
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
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提供对外担保事项时,未达到本章
程第四十二条标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对
外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
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
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提供对外担保事项时,未达到本 |
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交易时,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或者在连续12个
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自然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或者与同一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发生的关联
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
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或者在连续
12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法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达到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且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发生
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 章程第四十七条标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交易时,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或者在连续
12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自然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或者与同一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发生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
或者在连续12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法人进行的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法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
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
0.5%)以上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关联交易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定期向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代为行使董事会部分
职权,具体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由董事会拟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
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职权时,对公司经营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
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
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定期向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代为行使董事会部
分职权,具体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由董事会拟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
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职权时,对公司经
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
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
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
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
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清偿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
产。
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三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
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
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
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以
及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后,应立即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
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如发现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
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
行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清偿控股股东所侵占的
公司资产。
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三个工作日内,应以书
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若发
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
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以及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
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
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
冻结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
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
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 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
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
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
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
|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
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
充分说明理由。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邮
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
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均由3名董事组成,成员及召集人均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工作进行研究并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一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一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
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除需董事会审议之外的交易、关联交易、借
款等事项;
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对相关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
行。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除需董事会审议之外的交易、关联交易、
借款等事项;
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
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等对相关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
定执行。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期间: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
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提出包含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
案。
(五)现金分红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则
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的范围;总体而言,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第三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 2、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数;
(4)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
(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或重
大投资计划等事项;
(6)出现不可抗力情形。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
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期间: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提出包含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
案。
(五)现金分红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
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
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总体而言,若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三)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
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
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
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三)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对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
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
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
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
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
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
东参与表决。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
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
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
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传真、电子邮件、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
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 | 第二百〇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 |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因新增或者删除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作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亦作相应调整。《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