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等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进行修订,并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1 | 第三十四条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公司可以减
少其注册资本。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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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三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公司依照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
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根
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适用监管规则履行相应授权程序
的前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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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
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
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完成减少资本和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
登记后,应当作出公告。 | 第三十九条 对于依法购回且注销的股
份,公司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
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完成减少资本和公司登记机关的变
更登记后,应当作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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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4 | 第四十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
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士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士,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
直接或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
何方式,为减少或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
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四十二条所述的
情况。 | 第四十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
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他人取得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
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四十二条所述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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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四十二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四十
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
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
目的不是为了购买公司股份,或该项财务
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
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
份及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业
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
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
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
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即使
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
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 第四十二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四
十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
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
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购买公司股份,或该
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
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
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
股份及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
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
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
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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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境外
上市外资股,主要在香港的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托管,也可以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和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公司发行的内资股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
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在香港的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也可以由股东以
个人名义持有。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和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述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境内上
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在其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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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严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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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不包括H股股东),将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
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不包括H股股东),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
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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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
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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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五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
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
上发言,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
决权,(除非个别股东按公司证券上市
地相关要求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
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及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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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五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索取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五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并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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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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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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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五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即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利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即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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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
条前三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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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五十六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
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
任。 | 第五十六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
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
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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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五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不包括H股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25 | 第五十九条 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控股地
位,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权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
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经批准的业务除
外); |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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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
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
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
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经依法批准的担保债务除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
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向人
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公司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恢
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程
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的公司股份偿
还其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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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职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九)对公司聘用、解雇或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
权。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七)对公司聘用、解雇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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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均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下列担保事项经董
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下列担保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的任何担保;
(六)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
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
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包括库存股附带
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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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六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六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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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周年大会和
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
周年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
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
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周年大会
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股东周年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
行。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
会场,以现场会议结合法律法规允許的
其他形式召开。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
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且有权发言及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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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或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或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 |
31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应
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2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
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或10个工作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
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
知各股东。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21日前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
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如需
要)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书面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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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2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
比例和新增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临时提案的内
容,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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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
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
进行、专人送出或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
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向内资股股东发出的股东会通知,应当于
本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期间内,须在证
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
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或者通过国
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不时修订许可的其他方
式发出;通知一经刊登或发布,视为所有
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的通知。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应当向股东
(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
告、专人送达、邮资已付的邮件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出,受
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向内资股股东发出的股东会通知,应当
于本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期间内,须
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或者通过中
国证监会不时修订许可的其他方式发
出;通知一经刊登或发布,视为所有内
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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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七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
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数人(该人
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
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第七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
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数人
(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
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如股
东为一间被认可的结算所(或其指定之其
他人士)(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该
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
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
议)上担任其代表;如果一名以上的人
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
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类
别。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
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
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
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及╱或进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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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
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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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七十九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
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
时,或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九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
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小时,或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
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36 | 第八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八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出具的有效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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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及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
东用于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格式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及由公司董事会发
给股东用于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格式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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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八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股东或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八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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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9 | 第八十三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
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
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
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
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
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八十三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
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
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
人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就会议每
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
示。 |
| | |
| | |
40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
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九条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
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关
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
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
| | |
41 | 第九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九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并应按照《公司法》
以及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
| | |
| | |
| | |
42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 | |
43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公司股份上市交易所(或其上市规则)指
定的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及公司股
份上市交易所(或其上市规则)指定的
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 |
44 | 第九十六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
前,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六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
前,股东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45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依照香港法
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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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算所或其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 |
46 |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
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案、决算报告、年度
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
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
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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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 |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
保; |
| | |
48 |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
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四)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类别股东会议提议的,或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
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
同。
(五)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类别股东会议的提议的,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应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
(六)监事会同意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
人的同意。
(七)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10%(不包括库存股份)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或
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
……
(四)董事会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提议的,或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
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
(五)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提议的,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不包括库存股
份)以上股份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
(六)审计委员会同意股东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七)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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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持(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
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八)监事会或者股东依前款规定自行召
开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按
适用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备案手续。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按适用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对会议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该会议所产生的合理费
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
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不包括库存股
份)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的程序应尽
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
同。
(八)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前款规定
自行召开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
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
备案手续。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适用的规定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该会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
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
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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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一百零一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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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点
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会议主
席)、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应作成会议纪要。会议
记录和会议纪要应采用中文,会议记录连
同出席股东的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上述会议记录、签名簿及委托书,10年内
不得销毁。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
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会议
主席)、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应作成会议纪要。会
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采用中文,会议记
录连同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薄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应当一并在公司住所保
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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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一百零五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 第一百零五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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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一百零六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
东,为类别股东。…… | 第一百零六条 持有不同类别股份的股
东,为类别股东。…… |
| | |
53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
事为自然人,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副董事
长1人。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公司
董事为自然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
副董事长1人。
……
公司董事会中包括职工董事1人,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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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4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
(二)公司独立董事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a.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三)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方式将任
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或
其他执行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
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四)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职位(监事职位除外),但兼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非职工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
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二)公司独立董事按照以下方式产
生:
a.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
选举决定;
……
(三)股东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方式
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非职工董事(包括
董事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罢免,但
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
影响。
(四)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职位,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五)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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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
例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应当对董
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实行
累积投票办法。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可以通过差额选
举的方式选举独立董事。
在实施累积投票的情况下,每一有表决权
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控股
比例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以上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应
当对非职工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办
法。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可以通过差
额选举的方式选举独立董事。
在实施累积投票的情况下,每一有表决
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非职工董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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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
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
者当选。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非
职工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
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按照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
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股东会以累积投票
制选举非职工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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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以股东会确认的时间为准。 |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以
股东会确认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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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如无特殊原因,董事和
董事长在公司章程要求的任期内不得随意
变动,应相对稳定;若变动,必须履行法
定的手续和程序(包括上市规则下的有关
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并报证券交易
所备案。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
有其他董事认为该等董事在其任期届满前
提出辞职损害公司利益时,董事会可就是
否同意其辞职进行表决,提出辞职的董事
在表决中应予回避。董事会不同意其辞职
的,该等董事应继续履行其职务直至任期
届满,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
任。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如无特殊原因,董事
和董事长在公司章程要求的任期内不得
随意变动,应相对稳定;若变动,必须
履行法定的手续和程序(包括上市规则
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并
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
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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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二十)股东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协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的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前述须经
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全面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二十一) 股东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协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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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的董
事表决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 |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的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前述须经董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
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的
董事表决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
59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
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
具体职权由本章程及其工作细则所规
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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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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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战略、
投资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确定专门委员会名称
及设立等一切事宜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审计委员会以外,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
会及战略投资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其
他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
责确定专门委员会名称及设立等一切事
宜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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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紧急事项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
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4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有紧急事项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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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一)董事会开会的时
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召开
毋须给予通知。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
事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董事长应责成
公司秘书在该会议举行的不少于14天前,
将董事会定期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用传
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或经
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二)遇有紧急事项需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时,董事长应授权董事会秘书(公司秘
书)在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的不少于2天
前,将临时董事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用电子邮件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
事。……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一)董事会开会的
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
召开毋须给予通知。如果董事会未事先
决定董事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董事
长应责成公司秘书在该会议举行的不少
于14天前,将董事会定期会议举行的时
间和地点用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
寄、电子邮件、经专人或法律法规、本
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
(二)遇有紧急事项需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时,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情况下,董事长应授权董
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在临时董事会会
议举行的不少于2天前,将临时董事会
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用电子邮件
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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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可借助电话或其他通
讯设施参加董事例会或临时会议。只要通
过上述设施,所有与会人士均能清楚听到
其他的人士发言并能互相通话或交流,则
该等董事应被视为已亲自出席该会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董事可借
助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例会或
临时会议。只要通过上述设施,所有与
会人士均能清楚听到其他的人士发言并
能互相通话或交流,则该等董事应被视
为已亲自出席该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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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董事可以在任期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一)董事可以在任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并须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 |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并须
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
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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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
名。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
名。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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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或
者应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和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
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
67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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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第十四章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 | 删除 |
69 | 第十五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 | |
70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
(十)被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确定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
或者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十)被中国证监会确定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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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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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
权利或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
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
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
利或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
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
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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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
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
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
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
事;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
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
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或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
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
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
(五)除本章程另有规定或由股东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
合同,交易或安排;
(六)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
利益;
(七)不得利用其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财产、
挪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
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
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
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
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
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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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十一)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
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
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公司资产
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
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
露该信息:
(i)法律有规定;
(ii)公众利益有要求;
(iii)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要求。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上述第
(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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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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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或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监事会可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监事可以提请股东会予以罢
免。
任期尚未结束的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擅离职守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或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可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可以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任期尚未结束的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擅离职守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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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75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前21日,将前述财务报告副本以
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
要)提供予外资股股东。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至少应当在
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前21日,有关财政期
间结束后(无论如何不得超过)4个月
内将前述财务报告副本以公告方式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提供予
外资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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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
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得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法定的会计账册可供董事及监事查
阅。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金,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法定的会计账册可供董事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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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及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须按照中国有关证
券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及公告。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
及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须按照中国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及公告。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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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在未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发股利。公司不
须为股利向股东支付利息,惟到期但公司
尚未支付的股利除外。股东会违反本款规
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在未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发股利。公
司不须为股利向股东支付利息,惟到期
但公司尚未支付的股利除外。股东会违
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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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及执行
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应在详细分析行业发展
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投资规划
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
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并重视监事会
的意见,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
月内拟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及
执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应在详细分析行业发
展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投资
规划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前
提下,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按
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拟定公司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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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第二百零五条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和外部监事的意 | 第一百九十四条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应当在公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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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见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 | 期报告中披露。 |
81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百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百零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百零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百零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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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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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可以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空缺。但在空缺持
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 删除 |
84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
报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备案。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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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
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
司或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方案的股东,以
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
阅。
对在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前述文件还应当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提供。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
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
有权要求公司或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方
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
文件,供股东查阅。
对在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前述文件还应当以公告方式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提供。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该
条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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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第三十二条 增加资本后,公司须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按照本章程的
相关规定作出公告。 | 第二百二十二条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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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
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
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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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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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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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
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
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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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二)、
(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天之内组成清算
组,并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
人选。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一)、
(二)、(四)、(五)项规定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天
之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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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
认。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
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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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一经公司决定清算后,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的许可不得处分公司财
产。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展开新的经营活
动。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一经公司决定清算
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的许可不得处分
公司财产。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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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剥夺公司财产,清算组成
员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其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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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94 |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
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
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须自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之日起
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及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
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
验证后,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须自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之日
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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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第二百五十四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
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根据上下文具有其他
意义的除外:
……
“控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
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
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根据上下文具有
其他意义的除外:
……
“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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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第二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本章程未尽事宜,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章程与新颁布实
施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
有抵触的,以新颁布实施或修订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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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98 | | 删除全文“监事”以及“监事会”;全
文“工商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全文“国务院证券主管机
构”改为“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