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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60080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2:41:09 中财网
原标题:山西汾酒: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批准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3%以上的对外捐赠;(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前述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时,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须予以配合。

董事会须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临时提案,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对于临时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决定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须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于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第三节 股东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公司所在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便于股东参加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在进行网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节 股东会议事与发言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2位或者2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主持人按会议通知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会议设备未置全或存在故障,影响会议的正常召开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因上述原因推迟宣布开会的,主持人在预定开会时间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原因及会议正式开始时间。宣布开会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90分钟。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首先报告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提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主持人或其他人可以就该议题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做议案说明;(二)提案人为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议案说明。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按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提案。也可以将相关的多个提案一起审议,各提案应逐项表决。

股东会给每个提案合理的审议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可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可要求在股东会发言,股东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四十三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登记,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10人为限。超过10人时,取持股数的前10位股东,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安排。

第四十四条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四十六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七条 每一股东发言一般不得超过2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3分钟。

第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作出答复,但需说明原因:
(一)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二)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三)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四)质询与议题无关;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的律师及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进入会场。

第五节 股东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有关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将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和股东会主持人应切实做好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工作,并充分听取非关联股东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意见。

就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时,应由2名非关联股东参与监票和清点工作,并当场公布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公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时,均有权在公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复核表决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复核。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股东可以自愿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向董事候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投票,但累加的表决权数不得高于该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第六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会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时,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将表决结果如实填在表决统计表上。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表决票和表决统计表应当一并存档。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六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节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七节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一条 会议议题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第八节 信息披露及决议执行
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公司所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七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并按决议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营班子具体实施。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节 会场纪律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会议工作人员)可以劝告下列人退场:(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扰乱会议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对上述不服从退场劝告人员,公司可采取措施,强制其退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如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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