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汽车(601279):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2:45:34 中财网
原标题:英利汽车: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方式减持股份的,也应当符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股份买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本人离职(离任)后 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七)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包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及时”指两个交易日以内。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本办法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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