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股份(601038):一拖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2:45:40 中财网
原标题:一拖股份:一拖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内容;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建立投资者数据库,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八)开展有关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舆情管理工作,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负面宣传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九)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媒体及其他上市公司等相关机构良好的公共关系;
(十)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危机处理工作;
(十一)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建立完备档案;
(十二)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财务、市场营销、战略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协同配合部门,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二)熟悉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及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

第八条公司积极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并定期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公司分析师及投资机构分析师等证券专业人士;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接受投资者咨询及来访调研;
(三)股东会;
(四)公司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主要包括公司官方网站、上交所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等;
(五)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反向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及来访调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以及统筹安排投资者进行现场调研及座谈等各类交流活动。

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在组织调研过程中做好未披露信息隔离,防止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为投资者开通网络沟通渠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在公司发布公告或变更相关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发布和更新。公司充分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e互动等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回复平台上提出的所有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包括反向路演)及分析师会议等方式,向投资者、证券专业人士及财经媒体说明公司有关经营情况或重大交易情况。其中,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组织现场会议等方式召开业绩说明会,在季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组织现场会议等方式召开业绩交流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开展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公司在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第十九条公司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投资者关系各项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本制度另有说明,本制度中采用的用语与《公司章程》的用语有相同的含义,并按《公司章程》中的定义及解释诠释。如本制度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