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股份(601038):一拖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2:45:40 中财网
原标题:一拖股份:一拖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按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并按规定方式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支机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股份5%或以上的大股东;(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在境内外市场同时披露相同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保证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披露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应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委任一名公司秘书为公司的授权代表(定义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是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司与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信息和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报送和披露等工作,办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具体程序;接待来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问题。

第十三条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重大信息,并配合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所在单位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和及时将重大事项或拟开展重大事项的明确安排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配合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各单位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公司须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股份上市地对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重大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共同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部署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制作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须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定期报告时或之前审阅公司的定期报告,并形成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定期报告的相关记录。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的定期报告时,可以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沟通了解有关问题;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的内容主要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公告。重大事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与关联方发生的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3、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8、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7、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
1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0、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或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的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各部门提请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件相关议案及独立董事意见编制临时报告;2、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3、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签发;
4、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行披露;5、董事会办公室将正式披露的公告文稿发送至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5、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签发;
6、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行披露;7、董事会办公室将正式披露的公告文稿发送至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或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或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节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完成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流程。

公司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及相关事项,并明确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是否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二)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提出初审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长批准相关事项是否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持续做好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四十五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规定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如有必要,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送
第四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筹划或知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重大事件时,或重大事件发生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同时将与重大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以电子邮件、传真、OA文件传递等方式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后,达到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标准或公司自愿披露的,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以保证公司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由公司依法披露。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公司及各单位在获知重大信息的当日内;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并经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的沟通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来访接待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回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的问题。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问题应拒绝回答。

公司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各单位起草的媒体通稿、专题采访和宣传文件,应交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布,避免出现泄露公司未经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同时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须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市地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内幕信息保密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原因接触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知情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传播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联同、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内幕信息,在公司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六条如发现公司的内幕信息有可能外泄或者已经不慎泄露,公司须即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发出公告,向整个市场发布有关资料。

第八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设置专人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整理及保管工作,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四)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五)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批登记档案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证券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十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违纪违法的,将按规定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内部人员工作失职,发生规定应报告而未报告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出现差错或者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关联人等外部知情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说明,本办法中采用的用语与《公司章程》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用语有相同的含义,并按《公司章程》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的定义及解释诠释。如本办法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定及香港法例、规则及守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公告时间 
公告发布市场及 公告名称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如 
需) 初审人员 
复核人员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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