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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港股份(601880):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22:51:14 中财网
原标题:辽港股份: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本公司依法
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四条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本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
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
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本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
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本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
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
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本公司应当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
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本公司或者他人
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或重要参
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申请部
门及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
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
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
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
董事长审批通过的,本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本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
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
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一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
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十二条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本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施行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
为准。

附件: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 限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 式□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文 件类型□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类型   
如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是□否相关信息是否已通 过其他方式公开□是□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   
披露对本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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