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测科技(688113):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二) 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性、高效性与可行性,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 逻辑恣意而为。 ( ) 三 合规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不得进行任何 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 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 (五)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实时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 第六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市值管理工作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 支持 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 第七条 董事会参与公司市值管理战略规划和对落实市值战略进行监督。同时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 制定长期目标 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 提议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应当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 董事会可以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参与制定和决定市值管理策略; (二) 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 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者通过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 份等方式 提振市场信心。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资本运作 第十二条 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公司应积极配合产业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三条 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公司应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提升公司竞争力,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大规模投资的资金需求;合理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增强创利能力,实现公司市值有效率的增长。 根据市场变化周期规律,结合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以及发行公司债、发行中期票据、发行短期融资券等债权融资。 第二节权益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引入耐心资本,优化股权结构,促使股东结构更加多元化和合理化,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稳定市场表现。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通过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政策,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积极实施分红并适当优化分红次数和提高分红比例。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积极采取措施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市值的稳定。 (一) 适时研究、运用股份回购等权益管理工具,积极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促进公司市值持续增长。 (二) 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建议大股东适时通过增持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公司网站、新闻媒体、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媒介工具,加大对 外宣传力度,向资本市场充分展示公司价值。 (四) 若因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 告或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节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 制定投资者管理年度计划; (二)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 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 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第二十条 公共关系管理 拓展与维护媒体,包含但不限于法定披露媒体、财经类、市场类媒体等,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保障财经媒体渠道的畅通。 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二十一条 舆情与危机管理 建立及时全面的舆情监测与危机预警机制,保证内外部信息沟通流畅,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定期跟踪分析公司舆情环境,及时发现市场和舆情关注热点,高效调整相应工作重心。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一) 开展内部风险研讨会,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联合财务部、市场部等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 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应主动发布相关澄清公告,帮助投资者更加清晰了解公司状况; 或者及时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 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 应对措施; (三) 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高管增持股份的措施,以支撑股价; (四) 如情况严重,可考虑临时停牌,以防恐慌性抛售。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1)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3)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 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 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 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 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 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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