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测科技(688113):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 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 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标准及内部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 形的,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3:《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 附件1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编号: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江苏联测机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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