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控股(833030):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3030 证券简称:立方控股 公告编号:2025-086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或其他北京证券交易所确定的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根据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在网络投票前,公司应当与符合规定的信息公司(指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提供网络和通信等服务的公司)签订协议,开通网络投票系统服务,确保股东能够正常使用网络投票系统。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股东会通知发布后及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提交信息公司。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九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总和。 第十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一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候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该等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未剔除的,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第十五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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