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控股(833030):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3030 证券简称:立方控股 公告编号:2025-090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的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组织实施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向被审计单位或组织提供与所审查的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和建议,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作为办事机构。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内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下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编制年度内的审计工作计划。 (六)对与公司内部经济活动特定事项或突发事件进行专项审计。 (七)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各部门、所属控股子公司有关审计的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统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等财务资料。 (五)对涉及审计的有关事项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十)参与制订、修改有关公司规章制度。 第九条 内审部独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其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地履行工作职责,并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条 内审部应具有独立性,审计人员应客观地履行职责,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计方案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并回避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执行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胜任能力,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随着法律、法规及财会制度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开展审计工作所必备的业务培训,使专业知识不断更新,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结合公司的行业和经营活动特点,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合理安排和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当内审部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或者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审部对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详细、清晰和完整的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审计任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单位的名称、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及人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签发日期。 (四)内审部认为需要被审单位事前准备的资料,应在审计通知书内作为附件写明。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以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并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提出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才能向被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审计后续监督,督促被审单位对审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开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法本制度规定,对内审部工作不予协助和配合,未能提出书面整改计划的,由内审部责令改正。对拒绝提供审计相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工作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内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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