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拓开源(83441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4415 证券简称:恒拓开源 公告编号:2025-061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资定和优质的投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的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北交所网站(www. bse.cn)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自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情况;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开展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他方式公开。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四)网站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北交所的投资者互动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接受调研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要求执行。 (六)现场参观 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投资者可通过信箱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北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北交所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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