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丰钻石(839725):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9725 证券简称:惠丰钻石 公告编号:2025-082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总经理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六)董事会授权事项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总经理应在接到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按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报告工作。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四章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 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执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 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提出公司的年度目标和发展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 不断改善公司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 确定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第十四条 按照分工或受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分管或联系具体方面的工作,执行专项业务。财务总监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对于分管、联系或受委托的工作负有责任,拥有相应职权;涉及其他副总经理分管工作的事项,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经调查研究后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于辞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总经理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五章 重大经营活动中总经理的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总经理依据董事会的明确授权,行使资金运用、资本运作、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权限等。 第十八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且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 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时; (三)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 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 (五)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在公司交纳税金、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股本、资产重组以及进行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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