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丰钻石(83972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16:05 中财网
原标题:惠丰钻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9725 证券简称:惠丰钻石 公告编号:2025-087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和资本运作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或期满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负责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协助委员会拟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对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进行初审后,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 由投资评审小组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评审,签发《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为委员会的重大专题研究,作相应的准备。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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