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丰钻石(839725):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9725 证券简称:惠丰钻石 公告编号:2025-080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它通过运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和管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保障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核查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六)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公司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部控制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项目重大项目审计、基建、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或检查等。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召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十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进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扰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按照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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