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丰钻石(83972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9725 证券简称:惠丰钻石 公告编号:2025-079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性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并举;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四)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若提出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四)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五)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六)一对一沟通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 (七)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八)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当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九)其他可行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举办分析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与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与监管部门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股东会。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呈报。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三十一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出。 第三十二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