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克股份(300889):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克莱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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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0: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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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爱克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
克莱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爱
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爱克股份 | 指 |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计划 | 指 |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激励对象名单》 | 指 |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 |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管理骨干、
核心技术骨干以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本所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爱
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爱
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等,并就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授予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 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
2. 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2025
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人才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2025年7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决定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议案。
4. 2025 7 12
年 月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5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5. 2025年7月2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作出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 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2025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 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现授予条件已达成,公司确定2025年8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8月28日作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前述事项亦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为7.38元/股。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以及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价格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
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冯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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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征 王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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