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839719):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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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6:0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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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宁新新材: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
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8
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监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是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当然人选;此外,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向委员会报告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工作; (二)在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咨询、出具咨询报告等,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有权取得公司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以及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事务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四)由证券事务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证券事务部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事务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签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七条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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