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839719):会计师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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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6:0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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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宁新新材:会计师选聘制度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
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7
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制度规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改聘程序
第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司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附股东会批准为生效条件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同时,审计委员会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正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相关选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二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市场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
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的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