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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83971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6:03 中财网
原标题:宁新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0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第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 3个工作日,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在收到提议后 10天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天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签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本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任何董事不得参与其自身提名。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妥善保存。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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