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83971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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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6:0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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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宁新新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
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5
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一)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重大差错更正; (三)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其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形成决议的,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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