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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83971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6:07 中财网
原标题:宁新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6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中重大信息的知情人等。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证券事务部为执行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管理机构,证券事务部有权利和义务检查和督促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内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或“单位”)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基本原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重大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应报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公司未盈利的情况下可以豁免适用前述净利润指标。

(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零点二以上,且金额超过三百万元的交易。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四)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三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修正;
2、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七)《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八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咨询该重大信息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及审批、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九条 本公司各单位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须按决策权限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根据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应上报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内部授权管理手册》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时,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收到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由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记录以及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并对处理结果做好记载。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之前,各单位的涉密人员对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信息内容,各单位负责人为信息保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的财务信息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汇总及实施工作。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机构对重大事项实行搜集、整理及报告。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兼职信息员,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做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问责机制。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受到上级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视损失处罚的轻重、情节的大小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和当事人实施包括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扣罚绩效奖金、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措施。

对各单位已报事项,因证券事务部处理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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