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839719):内部审计制度
|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6:07 中财网 |
|
原标题:
宁新新材: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
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7
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内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三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对公司
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八)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四)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五)于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六)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七)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八)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交换审计意见。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有异议的,应当在3天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九)将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并视必要程度要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十)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十一)应当每年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二)应当按时上报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条 内审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第审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由内审部集中统一管理,做到系统、完整、安全。
(一)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和批复及意见、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资料、后续审计的资料、其他应保存的。
(二)审计档案按照被审计单位进行分类立卷归档,案卷内部按照审计日期顺序编排、装订,并分类填制目录。
(三)审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审计档案,应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批准,并按时归还。
(四)审计档案到期需销毁的,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档案管理人员更换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五)审计档案的经手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有泄露审计档案秘密的,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书面报送内审部,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加强与内部控制、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相关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审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