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拓开源(834415):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26:36 中财网

原标题:恒拓开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4415 证券简称:恒拓开源 公告编号:2025-054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0年 7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恒拓开源(天津)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河 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注册登
  
  
  
  
股票简称:恒拓开源,股票代码:834415。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663065243C。
  
第三条 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郑东新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663065243C。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于2021年11月15日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恒拓开源, 股票代码:8344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511,487 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511,487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 额的变更,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 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 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签署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签署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 算机软件及网络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的 设计、销售;广告业务;展览展示策划及相关服 务;互联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 准。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 算机软件及网络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的 设计、销售;广告业务;展览展示策划及相关服 务;互联网零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 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釆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所”)等相关规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名称或姓名记 名。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并指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管理。删除
原章程第十七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修订后章程第十六条
原章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釆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等相关规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140,511,487股, 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额为 140,511,487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权机构批准的 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由股东大会的授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后,应按照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删除
新增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 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 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 份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所进行;公司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的, 股东应当自股份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 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己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己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 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 性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股东享有监督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和复制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合理要求予以提供。股东 对其查阅、复制的公司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己办理变更登记 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 记。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删除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 的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或信托方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不得擅自占用 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 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规定, 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 结”机制,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 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 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涉及关联交易或担保等事项,应严格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及回避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岀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岀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十五)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 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第四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以上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或者审议 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造 成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股东、董事应当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新增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 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的同一类别且方 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 条规定。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前述 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另有规
 定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 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 为。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 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追加财务资助。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本条的规 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 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标准的交易,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如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提供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如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 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 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 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有 关需股东会审议的交易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 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符合《上市规则》第 7.2.9条规定的日常 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 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 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 人或关联法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在 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并 适用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上述同一 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 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 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 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新增第五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标准时,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前款规定提供评 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 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应在 会议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日 常办公地或股东会通知公告所列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 2个交易日 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具体原因。
新增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 自行召集和主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 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 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
  
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 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八条所规定的情 形; (四)是否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关联关系; (五)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 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不应因此变更原 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应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不应因此变 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釆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釆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釆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釆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删除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如确实无法出席或 列席需要向董事长申请并批准。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第七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 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重要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岀售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岀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 一票表决权。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 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 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 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 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 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 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为准;如经董事 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向董 事会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 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 权要求其予以回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 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 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岀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 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 录。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 应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为准;如经董事会判 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5日前向董事 会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 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 要求其予以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股 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 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岀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 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 录。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长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主席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并应同时提 交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 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 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但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含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下同)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书面介绍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遵循以下 规则: (一)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 每位股东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 投票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 权将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 各候选人。每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 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 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
  
  
  
  
  
  
  
  
  
  
  
  
  
  
  
  
  
  
  
当选的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权,但可以低于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 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后的当选人,排名在前的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有两名或两名 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如全部当选将 导致选举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 上述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再次使用累积投票制 进行单独选举,排名在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如 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 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若由此导致董事 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 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 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会召开前的十个 工作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 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 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 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 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 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 分配;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 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 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 存。删除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 岀通过选举决议的当日就任。第一○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岀通过选举决议的 当日就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同第九十七条第一○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 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 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 应尽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第一○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 责;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受 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 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 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 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表决,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规 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高第一○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一)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1、根据本章程第九十条的规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名单; 2、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3、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个人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4、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对每位候选 人议案逐个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 股东的意见。
  
  
第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二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八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其辞职报告应 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第一○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一○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 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 公司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 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 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 务。第一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2年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公司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 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 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新增第一一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一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一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同第一一四条
  
  
  
第一○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一一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讨论、评估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 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3名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删除
  
  
  
  
  
  
  
  
  
  
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上条第一款第 (一)至(七)、(九)至(十一)项规定的董事 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 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上条第一款第(八)、(十二)至(十七)项规定 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 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 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一一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删除
  
  
  
  
  
  
  
  
  
  
  
  
  
  
  
  
  
第一一二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相关权限事项第一一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一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一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一一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 融资(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 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 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但达到或超过下 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经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第一一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融资(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 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 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 函等形式)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别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750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合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对于符 合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的关联交 易;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二) 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或披露。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二)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 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批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 理审批,总经理与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 对于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交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 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 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履行本 章程第四七条及第一一八条第二款规定披露或审 议。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 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及第一 一八条第二款规定规定披露或审议。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 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一五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一一九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本章程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一款规定的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 额计算。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 标作为计算基础。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 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 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 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控 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 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 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 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 定。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 行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经按照(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不同关联人 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 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一一六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 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 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 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删除
  
  
  
  
  
  
  
  
  
  
  
  
第一一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一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 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 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 全体董事。第一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 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 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 全体董事。
第一一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二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或通讯方 式(专人送达、电话、传真、信函、邮件、微信 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二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二三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以书面(包括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等)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2日以 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第一二四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以书面或通讯方式(专人送达、电话、 传真、信函、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时限为: 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会会 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 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二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二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事项 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新增第一二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二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第一二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视 频、电话、传真、电邮)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二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三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 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 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二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删除
  
  
  
  
  
  
第一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升独立董事 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删除
  
  
  
  
  
  
  
  
  
  
  
第一三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 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三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三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三三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三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三四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 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三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 得由下列人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第一三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上 市规则》第 12.1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三四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 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当选。删除
  
  
  
第一三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删除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是否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一三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 同,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6年。在公 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删除
  
  
  
  
  
  
  
新增第一三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三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三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三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 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删除
  
  
  
  
  
  
第一三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 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第一三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第一四○条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 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删除
  
  
  
  
第一四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本章程第一三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三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第一三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三六条、第一三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一四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 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本 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2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删除
  
  
  
  
  
  
  
  
  
  
  
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公 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 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其他利益。 (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 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第一四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前款所述情况以及《公司法》、《北交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该等 事宜作为特别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予以删除
  
  
  
  
  
  
  
  
  
通过。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四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 辞职等原因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公司章 程要求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 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可以不再履行职务。删除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三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四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四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四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四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规定的相关职责。
新增第一四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四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四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四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第一四七条 本章程第一〇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 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第九十八条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第九十八条所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〇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〇 七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四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或领薪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四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一四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第一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五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五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五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五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五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 3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第一五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 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且不存在本章 程第一〇四条规定情形。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 故解聘。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 书: (一)出现本条第三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本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五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 作。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 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 告未披露外,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第一五七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外,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 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一五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五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全章节删除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七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六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六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八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六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八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六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八三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 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 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 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方式分 配股利。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 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第一六七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 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 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 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 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方式分 配股利。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 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
的持续经营;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 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每个年度的 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 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 案。 2.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 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 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 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 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 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持续经营;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 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 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每个年度的分 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 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 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 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 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 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 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 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 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 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 预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并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 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 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确实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八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第一六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新增第一六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八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新增第一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第一七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七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七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第一八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监管要求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七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八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第一七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八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删除
  
  
新增第一七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 决定。
第一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七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九六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 容: …………第一八四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新增第一节 通知
第一九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八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本章程规定方式进行。第一八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第二○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 章程规定方式进行。删除
  
  
第二○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第一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传 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邮局之日起第 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传真 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新增第二节 公告
第二○五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指定的报刊或者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一九二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网站(www.bse.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新增第一九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九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指定媒体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九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指定媒体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一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九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六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九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市场监督管理机 关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二○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一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二一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〇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一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第二○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〇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一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一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第二○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指定 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一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第二○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第二一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二一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二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一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二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一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二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第二一五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二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章 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第二一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二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一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二七条 如本章程的独立董事相关规定与 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的管理及任职资格等事宜另 行作出的规定相抵触,按北交所的规定执行。删除
  
  
  
第二二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第二一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南 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 超过”,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三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二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三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删除
  
  
  
  
第二三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并实施。第二二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并实施。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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