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扬科技(83667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3:31:44 中财网 |
|
原标题:
秉扬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6675 证券简称:
秉扬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6
攀枝花
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攀枝花
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攀枝花
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并决议通过后,由现任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表决;
(二)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现任董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攀枝花
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8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