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范股份(601700):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离职类型与离职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在任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解任董事的,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或者被解任的,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且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2、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08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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