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范股份(601700):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除依《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九条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未公开信息保密管理及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管理、披露及报送等日常工作,并确保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随时监督。 第二十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未公开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及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及本制度的要求,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将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对公司施行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信息披露文件保管制度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档案保存年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以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名义对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之前,应当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三十五条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章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关系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关系活动。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一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第四十三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以上机构或个人若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给市场带来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定并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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